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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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农(防疫)罚〔2021〕101号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但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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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详情 |
2 | 〔2017〕宁环罚017号 | 县环保局 |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17〕017号 当事人:宁海县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60794H(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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