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晋保监罚字〔2017〕9号 | - |
永安财险临汾中支虚列劳务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处三十六万元的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毕志强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联系电话:0351-7551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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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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