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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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在建筑物外走廊堆放物料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0日09时35分我局余杭临平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636号在建筑物外走廊堆放物料,现场有21袋装可回收酒瓶,经现场测量,物品占用外走廊长3.6米,宽0.8米,共计面积2.88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邱山大街500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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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05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汇贤街83号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检查,现场堆放着沙发,木箱,一捆纸箱子等生活垃圾,经现场测量,生活垃圾占道长约2米,宽约0.9米,面积约1.8平方米。经询问,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执法队员当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7620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当日11时45分,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崇贤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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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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