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311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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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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