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33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个人取得温州市羽沧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499344,货物名称为*纸制品*牛皮纸包装袋,金额15145.63元,税额454.37元,价税合计15600元,于2018年9月入账并在当月结转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内容,该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处罚决定:对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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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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