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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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消)行罚决字〔2021〕0042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法定代表人:项兴富)不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未按要求配置防排烟设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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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详情 |
2 | 萧(消)行罚决字〔2020〕19000229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衙前镇吟龙的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兴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按要求配置防排烟设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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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详情 |
3 | 杭统罚决字〔2020〕2号 | 杭州市统计局 |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统罚决字〔2020〕1号当事人:开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法定代表人:项兴良; 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9202508H。经查,该公司2020年5月《能源消费、购进与库存》(表号:205-1表)报表中存在填报数与实际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5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2020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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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详情 |
4 | 萧土处字【2018】第86号 | 国土萧山分局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31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0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叁万零玖佰叁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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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萧土处字【2018】第28号 | 国土萧山分局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7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430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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