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19〕72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故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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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详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9〕265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并销毁5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LindemanS PECHERESSE林德曼桃子啤酒;2、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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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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