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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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胜喜诉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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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6民初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胜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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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3 |
2 |
易永清、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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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6执7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易永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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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3 |
3 |
李晨与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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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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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1 |
4 |
李晨与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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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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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1 |
5 |
李晨与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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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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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1 |
6 |
李晨与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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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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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1 |
7 |
李晨与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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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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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1 |
8 |
李晨与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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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6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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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1 |
9 |
刘某、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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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执5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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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08 |
10 |
胡某、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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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执63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胡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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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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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426执624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2 | 详情 |
2 | (2021)赣0426执605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0 | 详情 |
3 | (2021)赣0426执591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4 | (2021)赣0426执588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5 | (2021)赣0426执567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6 | (2021)赣0426执79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7 | (2021)赣0426执78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8 | (2020)赣0426执638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3 | 详情 |
9 | (2020)赣0426执637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3 | 详情 |
10 | (2020)赣0426执636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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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秦丽群与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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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秦丽群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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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丽群与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丽群货款365265.28元,自2020年4月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秦丽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76.89元,财产保全费2478.96元,合计9655.85元,由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赣042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案件承办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熊本员联系电话:153978190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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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2 |
原告李松华与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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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华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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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松华与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赣042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1.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松华支付货款349250.82元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李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6919.28元,财产保全费2393.09元,由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㛚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黄强联系电话:153978190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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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3 |
原告胡志鹏与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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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志鹏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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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鹏与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赣04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1.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志鹏支付货款80890.29元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胡志鹏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969.12元,财产保全费887.65元,由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㛚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黄强联系电话:153978190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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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4 |
原告李松华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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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华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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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松华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松华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26民初2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对你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49253.87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为25364.56元),以上本息暂共计374618.43元;2.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10时01分在德安县丰林镇黄桶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15397819041联系人:黄强合议庭组成人员:付毅、熊本员、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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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5 |
原告胡煜文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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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煜文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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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煜文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煜文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26民初24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对你方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货款23429.78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记21个月的利息为1701.59),以上本息暂共计25131.3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原告货款13539.5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记21个月的利息为938.31元),以上本息暂共计14522.87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11时01分在德安县丰林镇黄桶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15397819041联系人:付毅合议庭组成人员:付毅、熊本员、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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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6 |
原告秦丽群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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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秦丽群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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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丽群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26民初24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对你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65265.37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为26527.4元),以上本息暂共计391792.775元;2.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德安县丰林镇黄桶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15397819043联系人:熊本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付毅、熊本员、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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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7 |
原告胡志鹏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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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志鹏 被告-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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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志鹏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鹏诉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26民初24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对你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0890.3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4日的利息为5874.66元),以上本息暂共计86764.96元;2.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9时0分在德安县丰林镇黄桶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15397819041联系人:黄强合议庭组成人员:付毅、熊本员、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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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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