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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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水泥销售部、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等施超、张红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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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藏0424执108号之七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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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4 |
2 |
罗朝清、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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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财保2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罗朝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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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06 |
3 |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朋毛当智等刘培军、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立伟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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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民申423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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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8 |
4 |
任秀英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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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81民初263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任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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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4 |
5 |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租赁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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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02执异3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异议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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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3 |
6 |
韩德才、邓应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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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申37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韩德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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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06 |
7 |
唐登武、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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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恢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登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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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9 |
8 |
邓志权,陈安涛,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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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民初13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邓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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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4 |
9 |
刘兰、伍星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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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民终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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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30 |
10 |
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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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执复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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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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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2725执1032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2 | (2021)青2802执409号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3 | (2021)黔0115执1495号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4 | (2021)黔2725执405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5 | (2021)黔2725执97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6 | (2020)藏0424执108号 | 波密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9 | 详情 |
7 | (2020)川2002执2874号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8 | (2020)川0302执1112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9 | 详情 |
9 | (2020)黔2725执1649号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4 | 详情 |
10 | (2020)黔0525执1354号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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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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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31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杨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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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0222民初3100号杨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诉被告孙良松、游正强、杨震、张睿、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022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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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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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23号原告雷昌根与被告蔡金奇、四川省鸿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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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2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雷昌根 被告- 蔡金奇 四川省鸿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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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23号原告雷昌根与被告蔡金奇、四川省鸿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金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昌根因伤致残的经济损失139233.63元,品迭已垫付33576元,应再付给原告雷昌根损失费105657.63元;二、驳回原告雷昌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蔡金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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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3 |
(2018)川0521民初583号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岐、代方伟、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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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1民初5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克岐 代方伟 李平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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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李平就(2018)川0521民初583号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岐、代方伟、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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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4 |
(2019)川2002民初423号原告雷昌根与被告蔡金奇、四川省鸿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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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2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雷昌根 被告- 蔡金奇 四川省鸿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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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23号原告雷昌根与被告蔡金奇、四川省鸿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39233.63元;2.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年6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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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5 |
(2018)川0521民初583号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岐、代方伟、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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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1民初5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克岐 代方伟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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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岐、代方伟、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521民初58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克岐、李平、代方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5777135.45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414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4669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393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953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克岐、李平、代方伟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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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6 |
(2018)渝0117民初4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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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民初4147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红 李国武 谭中菊 赵茜 赵文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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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7民初4147号李国武: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红、李国武、谭中菊、赵茜、赵文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7民初41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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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7 |
(2018)渝0107民初30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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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30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彭红 被告-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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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3089号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红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7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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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8 |
(2018)渝0109民初5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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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53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接力起 被告-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梁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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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537号梁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接力起诉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梁宏伟,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民政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挖机租赁费共计1765920元整,并以17689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直到该款项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四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卫珊珊联系电话:68316019、68316667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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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9 |
(2018)渝0109执保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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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执保36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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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执保364号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接力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执保3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保全阶段诉讼联络人:夏小渝联系电话:13983485689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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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10 |
(2017)渝0242民初4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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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翠仙 被告-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田霖 杨益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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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42民初490号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田霖、杨益胜:本院受理李翠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你们支付水泥欠款162880元及资金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酉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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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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