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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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11月至12月,你单位分别取得上海缤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庄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牧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4份,共计金额950700元入账。具体如下:(1)你单位取得上海缤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开具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176000元入账。(2)你单位取得上海庄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开具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314000元入账。(3)你单位取得上海牧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和12月5日开具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460700元入账。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于2017年度记入销售费用99份发票,税前扣除了842000元,2018年记入销售费用15份发票,税前扣除了108700元,未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发票对应成本不得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842000元,调整后应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26300.00元;应调整增加2018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8700元,调整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296593.75元,由你单位自行调整。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31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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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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