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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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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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852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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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2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港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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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2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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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6 |
3 |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万盛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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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执恢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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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5 |
4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梓萌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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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特62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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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05 |
5 |
王红卫、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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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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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9 |
6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广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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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8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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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01 |
7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飞、沈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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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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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18 |
8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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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8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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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26 |
9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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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恢292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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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7 |
10 |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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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恢29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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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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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催44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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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8-02-01 |
2 | (2017)浙0602民催44号 | - |
被告- 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鸿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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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3 | 2017浙0602民催44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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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7-09-24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鸿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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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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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180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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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8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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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三中西侧):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63041.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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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2 |
(2018)浙0109民初56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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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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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工业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72760.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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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3 |
(2018)浙0109民初18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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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8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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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三中西侧):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德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304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3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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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
4 |
(2018)浙0109民初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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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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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工业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2760.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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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5 |
(2017)浙0109民初479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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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7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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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69号):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60620.4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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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6 |
(2017)浙0109民初785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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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张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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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秦巷村)、张建清(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树家村赵家浜35号):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29889元,并支付违约金38966.70元,合计168855.70元。二、张建清对其中110000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7元,由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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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
7 |
(2017)浙0109民初541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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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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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66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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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8 |
(2017)浙0109民初78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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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张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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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秦巷村)、张建清(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树家村赵家浜35号):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889元,支付违约金38966.7元;被告张建清就被告无锡市多利特种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货款中的11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3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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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9 |
(2016)浙0109民初1582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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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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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东路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一区11栋):本院受理原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5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55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邵阳雪兆丰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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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10 |
(2016)浙0109民初1334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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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3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金发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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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金发印染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印染工业园3号路北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荆州市金发印染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荆州市金发印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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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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