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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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02执3630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详情 |
2 | (2021)浙0302执3596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3 | (2021)浙0302执3588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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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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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3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庄迪然 董林林 陈琴琴 被告- 杭州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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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庄迪然与被申请人杭州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炜姝)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370-1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696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497.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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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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