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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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20]00071号 |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6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大厦102-1号南侧的杭州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未按时将员工陈*的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责令限期三日内整改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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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2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763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大厦102-1号南侧部分的上海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使用性质:培训机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上海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场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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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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