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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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452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河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餐饮)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于2019年3月初开始营业,经营面积为45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河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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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8011909200018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日16时,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江干区海景城20号101室、201室店侧面的壹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纸板等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责任人,未起到有效监督管理作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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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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