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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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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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民辖终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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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30 |
2 |
李明与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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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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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5-29 |
3 |
李志红与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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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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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11-20 |
4 |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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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32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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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4 | 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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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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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民辖终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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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2-23 | 2018-04-10 |
6 |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纠纷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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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保3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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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4 | 2017-12-21 |
7 |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限公司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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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9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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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7-10-17 |
8 |
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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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8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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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 20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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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榕悦科技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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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44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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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9-09 | 2016-10-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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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 - |
原告- 李明 被告- 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 何宗江 方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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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9-10-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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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4执3384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详情 |
2 | (2020)粤0104执873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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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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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明 被告- 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 何宗江 方华刚 陈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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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丁公司、何宗江、方华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方华刚及第三人陈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2986.2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部分偿还本金的,从偿还之日以剩余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二、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方华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850元,由三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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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2 |
(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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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 - |
原告- 李明 当事人- 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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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方华刚及第三人陈俊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内容为:1、判决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向原告清偿债务13万元;2、请求判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支付违约金,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3%计算,计算至债权全部偿还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方华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特此公告二О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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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3 |
(2019)粤0304民初572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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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志红 被告- 何宗江 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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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72号何宗江、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红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罚息1100元(该罚息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宗江对被告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7元,由被告深圳市海司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何宗江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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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4 |
(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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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明 被告- 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 何宗江 方华刚 陈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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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方华刚、陈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何宗江、方华刚及第三人陈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14108号。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2986.2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部分偿还本金的,从偿还之日以剩余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二、被告深圳市阿伯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方华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850元,由三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О二О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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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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