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宜综行执明分罚字〔2020〕第(GH002)号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2、移位不影响相邻关系的,按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整。 收起
...
展开
|
2020-04-1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