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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富建筑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0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2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华、无锡中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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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2民终14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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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2 2021-08-24
    2

    绍兴市方泰门业有限公司与无锡中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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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2民终18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绍兴市方泰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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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8-24
    3

    任星奇、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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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执6292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任星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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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6-22
    4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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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4民初227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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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4-30
    5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周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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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4民初11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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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4-29
    6

    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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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8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彩虹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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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3
    7

    仙居县勇强钢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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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4民初19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仙居县勇强钢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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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5-06
    8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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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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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02
    9

    李志华与王加晓、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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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2民终19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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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20
    10

    绍兴柯桥海鸿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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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4民初20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柯桥海鸿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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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27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第2978号 -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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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08
    2 (2017)粤1972民初第2978号 -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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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03
    3 (2017)粤1972民初689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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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9
    4 (2017)粤1972民初69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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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5 (2017)粤1972民初689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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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9
    6 (2017)粤1972民初69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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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9
    7 (2017)苏0206民初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无锡盛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国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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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G08 2017-09-12
    8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无锡盛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国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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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G72 2017-04-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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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3民初6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袁结兴 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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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55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该款项偿清之日止,按年利息3.85%计算);二、被告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6元,由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5000负担,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9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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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2

    (2020)粤0304执9852号限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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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985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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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9852号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9852号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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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3

    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建钢实业有限公司、付兴祥、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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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3民初6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袁结兴 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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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建钢实业有限公司、付兴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绅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结兴、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建钢实业有限公司、付兴祥、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6605号民事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55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9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7月12日起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5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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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公告复议申请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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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 -

    当事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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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9852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内容如下:“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69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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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5

    (2020)粤0304执异691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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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 -

    当事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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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9852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98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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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6

    (2020)粤0304执异6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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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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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691号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三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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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8
    7

    (2020)粤0304执98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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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985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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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9852号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57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9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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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5
    8

    (2019)浙0602民初11006号原告俞瑜诉被告丁意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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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0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俞瑜 被告- 丁意忠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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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丁意忠(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5****3018)、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瑜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00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67207元,并支付利息101255.65元〔暂算至2019年10月31曰,2019年11月1曰起至款清之曰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三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袍江2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李忠海、张慧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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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1
    9

    (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第三人吴鹏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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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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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吴鹏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行政庭收件人:马小梅电话:0755-28923261注:本公告于2019年2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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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10

    (2018)粤1972执781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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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7819号 -

    当事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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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7819号郑凯彬、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第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工程款72267元,利息12140元(暂计),受理费403元,执行费1172元,暂合计8598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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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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