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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富建筑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税二稽罚〔2021〕80号 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发票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70%的罚款85996.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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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详情
    2 杭富公(银)行罚决字[2021]00265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银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01月19日下午,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地该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戴某的相关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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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详情
    3 (宁)应急罚〔2020〕136号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2020年12月11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员工贺业伟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0年12月11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员工贺业伟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12月11日(宁)应急现决[2020]2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2、2020年12月11日(宁)应急检记[2020]254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  3、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何苗根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贺业伟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限期整改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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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详情
    4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16]12515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8月份以来,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郭光党、王彩伟工作,但未按时向公安机关告知或者报送郭光党、王彩伟的相关信息,后于2016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三日内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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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12 详情
    5 绍越公(鉴)行罚决字[2017]13403号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鉴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07日9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对越城区鉴湖镇骆家葑村大家阳光里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吴东海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与吴东海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吴东海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办理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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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17]11699号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陈玉容(四川南充市人)于2017年3月底在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鹿湖庄工地工作,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员工陈玉容的相关信息,也未告知陈玉容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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