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019〕执-04号 | 临颍县应急管理局 |
1、未按照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临)安监检记[2019]执-43号;2、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安监责改〔2019〕执-43号。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19-11-1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