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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光实业

    群光实业(西安)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21号/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0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市工商新处字〔2019〕第2号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之规定,所指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2、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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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8 详情
    2 市工商新处字〔2019〕第1号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所指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2、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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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61010022015000010 群光实业(武汉)有限公司 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00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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