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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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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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744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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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4 |
2 |
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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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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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1-03 |
3 |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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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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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17 |
4 |
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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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5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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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1-13 |
5 |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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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8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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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29 |
6 |
深圳市普利时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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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93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普利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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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7-08-14 |
7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达印刷厂与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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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3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福达印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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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06 | 2017-05-08 |
8 |
深圳市辉达森电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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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3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辉达森电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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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06 | 2017-05-08 |
9 |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科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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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1807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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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7-09-13 |
10 |
深圳市德科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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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70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科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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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0-19 | 2016-1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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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执7744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2 | (2019)粤0306执恢160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3 | (2018)粤0306执876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4 | 详情 |
4 | (2017)粤0306执1581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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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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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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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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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2 |
(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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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柴小娟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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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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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3 |
(2020)粤0309执77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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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7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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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744号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5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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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4 |
(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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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柴小娟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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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极思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因被告柴小娟、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38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291台智能扫地机(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购货款1746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1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54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模具开发费82800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20000元人民币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2对以上被告1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诗晓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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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5 |
(2019)粤0309民初755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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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5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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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550号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告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郝天龙联系电话:0755-2105187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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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6 |
(2019)粤0306执恢16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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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柴小娟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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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603号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柴小娟: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2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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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7 |
(2018)粤0306执87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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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8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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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8762号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112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87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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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8 |
(2018)粤0306执87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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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8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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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8762号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0306民初112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87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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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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