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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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焕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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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326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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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3 |
2 |
黄琴兵、姜进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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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316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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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6 |
3 |
张忠胜、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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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24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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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29 |
4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中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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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210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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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7 |
5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民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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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208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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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27 |
6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义清等衡庆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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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民初25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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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08 |
7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净弟等孙海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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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183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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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6 |
8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茂等钱铖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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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183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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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6 |
9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祥强等明艳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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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恢183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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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2 |
10 |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琦等俞婉君、徐国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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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92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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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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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02民初2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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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22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强 王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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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强、王燕燕: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强、王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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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2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34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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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34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征栋 蔡明峰 芦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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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3443号蔡明峰、芦婉芳: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征栋、蔡明峰、芦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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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3 |
(2018)浙0502民初2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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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22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强 王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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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强、王燕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强、王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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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4 |
送达民事判决书——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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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9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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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2民初977号叶伟(330302198510292034):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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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5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34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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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34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蔡明峰 芦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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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3443号蔡明峰、芦婉芳: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笕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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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6 |
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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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9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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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2民初977号叶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510292034):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18年6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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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7 |
判决书公告-泮再兴、陈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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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2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泮再兴 陈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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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211号泮再兴、陈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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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8 |
(2017)浙0110民初7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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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0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洪文忠 陈爱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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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忠、陈爱群: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文忠、陈爱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11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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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9 |
(2016)浙0782民初6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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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4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黄东风 周崇崇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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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风、周崇崇、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黄东风、周崇崇、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风、周崇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款本金893749.1元,手续费13715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3月1日止为10738.9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车牌号为浙GH099N的览胜野车(车架号:SALGV3TF4EA167070;发动机号:14022615391508PS)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5元,由被告黄东风、周崇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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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10 |
(2016)浙0782民初06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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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064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黄东风 周崇崇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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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风、周崇崇、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黄东风、周崇崇、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黄东风偿还原告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的透支款、手续费合计1041641.03元及相关滞纳金、透支利息等费用(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对被告黄东风所有车牌号为浙GH099N(车型号为览胜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为SALGV3TF4EA167070、发动机号为14022615391508PS)的轿车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原告对所得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二周崇崇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三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5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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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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