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保监罚〔2014〕18号 | - |
责令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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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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