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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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市监处〔2021〕3482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公众号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提出如下处罚建议:罚款1000元。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规定的处罚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提出如下处罚建议:罚款2500元。以上罚款合计3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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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2 | 乐卫公罚【2021】98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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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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