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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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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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57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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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11 |
2 |
周泽文、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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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85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周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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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10-11 |
3 |
贵州人和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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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25民初93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人和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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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8 |
4 |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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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32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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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1 |
5 |
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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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8民初249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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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01 |
6 |
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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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民终5303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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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27 |
7 |
梧州市兴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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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06民初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梧州市兴梧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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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0 |
8 |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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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民终223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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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09 |
9 |
杨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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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民终34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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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10 |
刘元炳、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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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民终34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元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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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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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彭乃领 被告-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项青松 叶美英 项凯潮 徐小碧 刘羡 第三人- 金春黄 蔡裕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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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9-10-29 |
2 | (2017)粤06民辖终72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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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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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民初7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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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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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因区划调整,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000元;二、被告林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381479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54元,由被告林建负担。原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林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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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浙0103民初7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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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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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74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750000元及利息1119288元(利息以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7月17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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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2019)浙0304民初7128号叶美英、项凯潮、金春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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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民初71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彭乃领 被告- 项青松 叶美英 项凯潮 刘羡 徐小碧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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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4民初7128号叶美英、项凯潮、金春黄:本院受理原告彭乃领与被告项青松、叶美英、项凯潮、刘羡、徐小碧、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春黄、蔡裕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12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彭乃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乃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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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4 |
(2019)浙0304民初7128号变更开庭时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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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民初71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彭乃领 被告- 项青松 叶美英 项凯潮 徐小碧 刘羡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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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4民初7128号叶美英、项凯潮、徐小碧、刘羡、金春黄、蔡裕兴:本院受理原告彭乃领与被告项青松、叶美英、项凯潮、徐小碧、刘羡、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春黄、蔡裕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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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
5 |
(2018)浙0304民初6910号彭乃领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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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民初691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彭乃领 被告- 项青松 叶美英 项凯潮 徐小碧 刘羡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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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4民初6910号之一叶美英:本院受理原告彭乃领与被告项青松、叶美英、项凯潮、徐小碧、刘羡、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春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910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彭乃领撤诉。本案收取受理费80元,由原告彭乃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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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6 |
(2018)浙0304民初6910号项青松、叶美英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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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民初691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彭乃领 被告- 项青松 叶美英 项凯潮 徐小碧 刘羡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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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4民初6910号项青松、叶美英:本院受理原告彭乃领与被告项青松、叶美英、项凯潮、徐小碧、刘羡、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春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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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7 |
(2017)粤06民辖终7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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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21号 | - |
当事人- 汕头市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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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21号汕头市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与被上诉人温元有、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运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辖终72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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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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