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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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交工罚〔2021〕001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台金高速公路东延市区连接线(204省道余温公路临海段、黄岩段与市区连接线工程共建段)朱砂堆桥进行了检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02021年4月13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项目经理吴宝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柒佰捌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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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2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5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3日22时1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临丁路与丁城路交叉口临丁路提升改造工程工地进行开挖沟渠,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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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3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2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4日22时10分在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地铁三号线10标丁桥站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七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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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 详情 |
4 | 杭(淳安)建罚决字〔2021〕00003号 |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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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详情 |
5 | 丽松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5号 | 浙江省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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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6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1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7日22时50分,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华丰单元XC1003-R21-01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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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7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12日22时10分在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地块三号线10标丁桥站进行路面施工作业,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五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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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详情 |
8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7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20日22时10分在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地块三号线10标丁桥站进行路面施工作业,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六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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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9 |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2月22日下午,当事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一台挖机在科技大道八百里家园西侧非机动车道进行石质挡墙施工,挖机在搬运材料过程中未经冲洗行驶上科技大道非机动车道,挖机底盘泥土掉落污染科技大道辅道,队员于2020年12月22日15时30分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测得辅道污染面积约50平方米(长20米,宽2.5米),当事人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当事人在收到队员现场开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6675号后,立即安排清洁人员对遗撒的泥土进行了清理,当事人及时清理了道路上的泥土,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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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10 | 温建罚决字〔2020〕00007号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基于温瑞大道南段快速路一期管线迁改工程现场存在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地面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有效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并较好完成整改,本机关决定给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贰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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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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