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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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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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12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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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7-31 |
2 |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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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04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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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2-23 | 2018-01-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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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覃广豪 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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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0 |
2 | (2018)粤0104民初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覃广豪 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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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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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4执4046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2 | (2017)粤0104执3341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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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372号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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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覃广豪 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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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后,被告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372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具体公告日期以网上刊登为准)523376562018-10-2215:18:48:671(2018)粤0104民初372号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东,被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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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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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2号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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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覃广豪 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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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1.999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按月率1.8%计付;违约金从2018年1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26元,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6274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刊登日期为准)523351382018-10-1815:52:00:0(2018)粤0104民初372号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广豪、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期间,有限公司,受理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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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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