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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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侯某、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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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民申83号 | 分家析产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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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10 |
2 |
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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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民特3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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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1 |
3 |
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祝长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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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民再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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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7-29 |
4 |
侯某、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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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民终643号 | 分家析产纠纷 |
上诉人-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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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6-29 |
5 |
祝长国、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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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执28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祝长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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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8-04 |
6 |
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祝长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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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民申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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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3-30 |
7 |
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祝长国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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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执复7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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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2-25 |
8 |
胡小建、浙江大东吴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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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民终156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浙江大东吴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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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22 |
9 |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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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财保228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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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1-02 |
10 |
侯某、张某1等与张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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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2015号 | 分家析产纠纷 |
原告-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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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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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2018)浙0502民初790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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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790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胡小建 被告- 浙江大东吴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 张辛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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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张辛程:本院受理的(2018)浙0502民初7904号原告胡小建与被告浙江大东吴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大东吴房产有限公司、张辛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19年5月9日9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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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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