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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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消)行罚决字〔2020〕0037号 | 桐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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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2 | 桐(消)行罚决字〔2020〕0035号 | 桐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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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3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8号 | 桐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责令其于2018年5月21日前整改完毕。2018年5月22日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的电线未穿管敷设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厂区的电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杭州雅森家具有限公司厂区的电器设备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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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0号 |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桐庐雅森家具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桐庐雅森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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