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凃丁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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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1760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凃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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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06执344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 2 | (2021)粤0306执232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 3 | (2020)粤0306执2180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6执34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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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344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中建开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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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449号中建开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凃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调(2020)1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4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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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 2 |
(2021)粤0306执34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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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344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凃丁 被告- 中建开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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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449号中建开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凃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调(2020)1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4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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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 3 |
(2021)粤0306执232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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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3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舒文科 被告- 深圳市元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开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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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2326号中建开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舒文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20]16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23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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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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