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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盾保安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2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谢晓、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晓荣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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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民初19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谢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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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4-18
    2

    谢骁与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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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民初19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谢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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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3-30
    3

    王小彬、黄宇涛、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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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082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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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2021-07-01
    4

    王泽红、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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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执1567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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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10-26 2019-03-08
    5

    王泽红、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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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执1567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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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09-17 2019-03-08
    6

    方可、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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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3执361号之二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方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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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08-01 2018-08-14
    7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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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京01民初77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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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07 2017-12-13
    8

    劳富棋与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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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3执1686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劳富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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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05-23 2016-09-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桂0102执839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26 详情
    2 (2021)桂0102执838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26 详情
    3 (2017)桂0103执361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1-23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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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民终10900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黄宇涛 被上诉人- 王小彬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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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宇涛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小彬、原审第三人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0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2元,由上诉人黄宇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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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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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民初19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谢骁 当事人-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欢 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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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原告谢骁与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2民初19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骁报酬13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驳回原告谢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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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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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民初197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谢晓 当事人-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欢 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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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原告谢晓与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上海季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2民初19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晓劳动报酬1448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4483.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晓劳动报酬71075.39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71075.3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三、被告许晓荣对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应付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谢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许晓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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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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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0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彬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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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宇涛、王小彬、第三人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黄宇涛、王小彬共同向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70万元;二、被告黄宇涛、王小彬共同向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32元,由被告黄宇涛、王小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黄宇涛于2020年4月16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082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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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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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0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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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宇涛、王小彬、第三人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黄宇涛、王小彬共同向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70万元;二、被告黄宇涛、王小彬共同向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32元,由被告黄宇涛、王小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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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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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082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彬 广西国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黄宇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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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桂0103民初8082号原告广西百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7-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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