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瓯市监处字〔2020〕152号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102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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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详情 |
2 | 温瓯市监处字〔2019〕200号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儿童原味肉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责令其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2、处以罚款55000元整,上缴财政;3、没收违法所得407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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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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