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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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金虎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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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执6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宋金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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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9 |
2 |
杭州澳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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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5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澳猫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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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16 |
3 |
宋金虎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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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8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宋金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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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30 |
4 |
阜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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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1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阜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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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0 |
5 |
叶青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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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10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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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19 |
6 |
义乌市穗展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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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初18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穗展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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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9-01 |
7 |
许成汉、沈云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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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财保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许成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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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2-10 |
8 |
宋金虎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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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3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宋金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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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5 | 2020-12-30 |
9 |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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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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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13 |
10 |
义乌市卓诺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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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特48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义乌市卓诺工艺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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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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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执227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2 | (2021)苏0509执657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3 | (2020)浙0110执892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7 | 详情 |
4 | (2020)浙0105执3811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8 | 详情 |
5 | (2020)浙0105执352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7 | 详情 |
6 | (2020)浙0105执310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7 | (2020)浙0105执1949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8 | (2020)浙0105执1429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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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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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竺辉辉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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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竺辉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12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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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2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5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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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5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雪雪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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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林雪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579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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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3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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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2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得民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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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得民诉你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24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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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4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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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1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竺辉辉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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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竺辉辉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712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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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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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4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继承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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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继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40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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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6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5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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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57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林雪雪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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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雪雪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0)579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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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7 |
(2020)浙0110民初37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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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 周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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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775号周国飞: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25585元。二、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325117元。三、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被告周国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439元,由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13元,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726元,被告周国飞对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惠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国飞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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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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