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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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卫公罚〔2021〕482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1〕482号案件名称: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经营游泳池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投诉举报,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坂风情内的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的游泳池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同时委托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游泳池水质采样检测,发现当事人未能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我局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24日,我局收到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第ZZG20210161-20号),结果显示游泳池水样中的水质卫生指标游离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相关项目要求。我局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三)游泳场所管理C中的22所规定的,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游泳场所危害事故发生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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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2 | 绍柯(消)行罚决字〔2021〕0957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由你单位负责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仁让堰小区(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百舸南路)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账号39747856069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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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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