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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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81执恢370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3 | 详情 |
2 | (2021)浙0109执731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9 | 详情 |
3 | (2021)浙0108执118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4 | (2020)浙01执1202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5 | (2020)浙01执1199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6 | (2020)苏1183执2836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1 | 详情 |
7 | (2020)浙01执1078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6 | 详情 |
8 | (2020)浙0109执恢854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9 | (2020)云0623执175号 | 盐津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2 | 详情 |
10 | (2019)浙06执684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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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吴丙求,上海虹怡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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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32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梁 被上诉人-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继成 上海虹翼置业有限公司 陈建明 周红武 当事人- 上海虹怡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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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3217号吴丙求,上海虹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梁与被上诉人赵继成、原审被告陈建明、原审被告上海虹翼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红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2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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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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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33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居银房产经济事务所 彭强 杨文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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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3386号上海居银房产经济事务所、彭强、杨文居:本院受理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居银房产经济事务所、彭强、杨文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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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3 |
(2018)浙0602民初5566号原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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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5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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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56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180467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10:0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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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7 |
4 |
(2014)杭滨商初字第5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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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商初字第5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章寅祥 被告- 徐建芹 徐晓华 楼水安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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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芹、徐晓华:本院对原告章寅祥诉你们及被告楼水安、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56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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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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