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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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豫环罚决字〔2019〕6号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9〕6号张立东:公民身份号码:410825********2510工作公司及职务: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部长你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针对你所在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厅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6月27日、8月13日对你所在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所在公司存在年产12万吨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所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企业生产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厅于2019年10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厅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形。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年产12万吨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环境监察总队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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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2 | 豫环罚决字〔2019〕5号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9〕5号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72241R(1-3)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刚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厅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6月27日、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年产12万吨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企业生产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年产20万吨钛白粉污水处理技改工程在2016年通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焦作市环保局备案公告。限期三个月整改难以完成,请求将整改期限调整为六个月,对公司不予处罚或减少处罚。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采纳你公司调整整改期限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5号)、《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形。鉴于你公司自2014年1月起长期生产,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在该处罚档次上限进行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限期六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环境监察总队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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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3 | 焦环罚决字〔2017〕第45号 |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倍罚款(经计算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38683元),即罚款77366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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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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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0000201912120002 |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 428525.898万元 | 无效 | 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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