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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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勇明与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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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893、8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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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7-02 |
2 |
李勇明、陈鸿成、陈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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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丁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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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5-06 |
3 |
李勇明、陈鸿成、陈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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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丁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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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5-06 |
4 |
杨智杰、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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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0863-208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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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27 |
5 |
杨智杰、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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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08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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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27 |
6 |
杨智杰、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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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08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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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27 |
7 |
陈鸿成、陈鸿海等与陈鸿成、陈鸿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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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异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丁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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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24 |
8 |
陈鸿成、陈鸿海等与陈鸿成、陈鸿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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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异7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丁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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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24 |
9 |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智杰,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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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85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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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0-11 |
10 |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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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民终1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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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20-0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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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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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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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3 | (2018)粤01民初3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普宁市天逸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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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8 |
4 | (2017)粤01民初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勇明 被告-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普宁市天逸贸易有限公司 陈鸿成 陈鸿海 陈鸿珍 丁立红 马婵英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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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普宁市兴松贸易有限公司 陈鸿成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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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26 | 2018-06-28 |
6 | (2017)粤01民初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勇明 被告-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普宁市天逸贸易有限公司 陈鸿成 陈鸿海 陈鸿珍 丁立红 马婵英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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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7 | (2017)粤01民初4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勇明 被告-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普宁市天逸贸易有限公司 陈鸿成 陈鸿海 陈鸿珍 丁立红 马婵英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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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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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5281执686号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2 | (2020)粤5281执423号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7 | 详情 |
3 | (2019)粤0303执2086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5 | 详情 |
4 | (2018)粤03执40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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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恢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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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8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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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81号之一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丁立红、陈雪汶、陈鸿成:申请执行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长安公证处(2018)京长安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舜喆B,证券代码:200168,股份性质:发起人境内法人股)3402万股以清偿债务;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正兴玉,证券代码:831188)2248万股以清偿债务;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舜喆B,证券代码:200168,股份性质: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215万股以清偿债务;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舜喆B,证券代码:200168,股份性质: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1785.5万股以清偿债务;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立红持有的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正兴玉,证券代码:831188)1000万股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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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2 |
(2019)粤0303执20862号送达询价及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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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0862-208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东伟 马婵英 陈玉敏 陈东佳 陈鸿海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陈玉汶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鸿成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丁立红 陈雪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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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3执20862-20865号陈鸿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智杰与被执行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8525-8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依法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官网对被执行人你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海富花园富丽阁13B房产进行了估价,述涉案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8045元/平方米。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本院(2019)粤0303执208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陈鸿海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海富花园富丽阁13B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在淘宝网拍卖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不调价,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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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3 |
(2019)粤03民终8525、8526、8527、852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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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8525、8526、8527、85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智杰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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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8525、8526、8527、8525号陈鸿海: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智杰、原审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原审第三人陈俊斌、姚章琦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案号(2019)粤03民终8525、8526、8527、8528号。你方作为原审被告,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两案,合议庭成员:李飞、付璐奇、李卫峰,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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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4 |
(2017)粤0303民初22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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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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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汶、陈鸿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303民初22795号案,本院依法追加姚章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1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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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5 |
(2017)粤0303民初22792-22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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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2-227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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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汶、陈鸿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303民初22792-22794号三案,本院依法追加陈俊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1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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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6 |
(2017)粤0303民初22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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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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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2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偿还借款本金11129100元。二、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为6143454.12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129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玉汶、陈东佳、陈雪汶、马婵英、陈玉敏、陈东伟、陈鸿海对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智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73元,由原告负担10951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902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十四被告按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原告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总额为359800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258627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О一九年一月八日联系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00号罗湖法院行政庭联系人:王助理25038148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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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7 |
(2017)粤0303民初227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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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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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2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偿还借款本金6860万元。二、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支付利息(以本金68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杨智杰对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质押物690万股韶能股份(证券代码:000601)流通股处分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有不足,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玉汶、陈东佳、陈雪汶、马婵英、陈玉敏、陈东伟、陈鸿海对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智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800元,由原告负担18086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3877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十四被告按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О一九年一月八日联系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00号罗湖法院行政庭联系人:王助理25038148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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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
8 |
2017)粤0303民初22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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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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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2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偿还借款本金29003621.05元。二、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为741282.89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003621.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玉汶、陈东佳、陈雪汶、马婵英、陈玉敏、陈东伟、陈鸿海对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智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原告负担20399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8640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不予退回,十四被告按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О一九年一月八日联系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00号罗湖法院行政庭联系人:王助理25038148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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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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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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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7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智杰 被告- 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鸿成 丁立红 陈东伟 陈东佳 陈雪汶 陈玉汶 马婵英 陈玉敏 陈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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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东伟、陈东佳、陈雪汶、陈玉汶、马婵英、陈玉敏、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2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偿还借款本金29180021.05元。二、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智杰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为751278.89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9180021.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石同和股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鸿成、丁立红、陈玉汶、陈东佳、陈雪汶、马禅英、陈玉敏、陈东伟、陈鸿海对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智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9231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8756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不予退回,十四被告按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О一九年一月八日联系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00号罗湖法院行政庭联系人:王助理25038148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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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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