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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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卫公罚〔2021〕77号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新昌乡悦云端民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HD0B9G现已查明:2021年10月11日,新昌乡悦云端民宿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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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2 | 新卫公罚〔2020〕21号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2020年7月17日,新昌乡悦云端民宿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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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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