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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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青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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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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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健明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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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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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翠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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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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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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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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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锐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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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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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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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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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蓉、罗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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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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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中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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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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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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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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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瑜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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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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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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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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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2 | (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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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3 | (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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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4 | (2018)渝0112民初27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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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2 |
5 | (2017)渝0112民初161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中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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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6 | (2018)渝0112民初27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赵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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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2 |
7 | (2017)渝0112民初195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廖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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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8 | (2017)渝0112民初164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冉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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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9 | (2017)渝0112民初164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中惠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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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10 | (2017)渝0112民初164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永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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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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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沙法民执字第02229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0-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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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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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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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李再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再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7.93元;二、被告李再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7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再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辜夕仁联系电话:(023)678332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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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2 |
(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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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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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72.07元;二、被告杨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7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辜夕仁联系电话:(023)678332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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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3 |
(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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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董世莉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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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董世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世莉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缴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989.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辜夕仁联系电话:(023)678332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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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4 |
(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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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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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9148号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缴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12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辜夕仁联系电话:(023)678332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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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5 |
(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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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董世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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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957号董世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缴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989.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辜夕仁联系电话:(023)678332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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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6 |
(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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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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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9140号李再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缴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水电公摊费9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辜夕仁联系电话:(023)678332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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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7 |
(2018)渝0112民初27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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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7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赵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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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706号赵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1.17元;二、被告赵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53.2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王利萍联系电话:(023)6717751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7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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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8 |
(2017)渝0112民初161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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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1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中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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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146号之一张中惠: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中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中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730.15元;二、被告张中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公摊费14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中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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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9 |
(2017)渝0112民初19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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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5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廖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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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564号之一廖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廖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廖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47.93元;二、被告廖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公摊费7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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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10 |
(2017)渝0112民初16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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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戴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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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423号之一戴魁燕: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魁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戴魁燕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戴魁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03.18元;二、被告戴魁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公摊费7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魁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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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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