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税稽三罚[2019]137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在2014年收取的部分售后服务保证金36582.32元超三年未支付,且已确定为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但未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上述未申报的行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9145.5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9145.58元处以50%的罚款计4572.7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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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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