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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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2254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2254号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PUHH5U法定代表人:金恩益联系电话:1385763380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32-842号经查明,2019年11月18日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32-842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洗车作业,并将作业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18日责令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示意图、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2245号),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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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2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78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78号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PUHH5U法定代表人:金恩益联系电话:1385763380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32-842号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擅自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32-842号前面占道停放待销售汽车,占地面积为8米*3.5米=28平方米。本机关已于2019年8月1日向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占道前未经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4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附:《城市道路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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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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