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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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豹王汽配商行诉被执行人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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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执1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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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2 |
2 |
原告邹永安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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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民初2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邹永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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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5 |
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钟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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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执恢7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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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6 |
4 |
成都市亿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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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亿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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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08 |
5 |
成国华与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钟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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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民初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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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9-15 |
6 |
成都德天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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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德天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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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28 |
7 |
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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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异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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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28 |
8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执刘凡嘉、钟诚、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诚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展、内江田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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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执1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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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0-01-28 | 2020-04-14 |
9 |
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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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30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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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2-04 |
10 |
郭纪瑜诉钟诚、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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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执5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郭纪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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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1-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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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1002执1744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2 | (2020)川0302执恢76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9 | 详情 |
3 | (2019)川1002执726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4 | (2019)川1002执503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5 | (2018)川0107执3833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3 | 详情 |
6 | (2018)川1002执474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9 | 详情 |
7 | (2018)川1002执239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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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执99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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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亿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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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市亿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99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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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2 |
(2019)川0107执430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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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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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30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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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3 |
原告内江市中区豹王汽配商行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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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市中区豹王汽配商行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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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963号原告内江市中区豹王汽配商行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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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4 |
(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原告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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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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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原告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45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364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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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5 |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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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3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市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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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3349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182元,并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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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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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隆昌天智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刘凡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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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隆昌天智缘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诚 刘凡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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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38号原告隆昌天智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诚、刘凡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150,450元及违约金(以150,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钟诚、刘凡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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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7 |
(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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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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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063号原告成都宝峰德汇汽配汽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6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364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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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8 |
(2018)川0107执3833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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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鑫昌隆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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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成都鑫昌隆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3833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于上述文书送达后三日内依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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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9 |
原告内江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三和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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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3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内江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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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3349号原告内江市中区兴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三和公司)、钟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三和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718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钟诚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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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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