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保1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21 |
2 |
深圳嘉信成益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执异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嘉信成益贸易有限公司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6-30 |
3 |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3执20939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4 |
博罗县龙溪街道经济发展公司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梁福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322民初4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博罗县龙溪街道经济发展公司 收起
...
展开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3-22 |
5 |
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民终29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5 |
6 |
温贤生、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3执149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贤生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1 |
7 |
温贤生、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3执132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贤生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8 |
佘宋嘉、余胜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执218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佘宋嘉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9 |
邝志良、曾斌兰等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9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斌兰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16 |
10 |
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初34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10-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粤0303执1499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322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9 | 详情 |
3 | (2020)粤03执218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8 | 详情 |
4 | (2020)粤0303执283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5 | (2019)粤0303执2252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执60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600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达诚 张丽娟 林冬接 余小彪 蔡威杰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余胜明 深圳市质兴贸易有限公司 吴希林 翁元青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005号之一余小彪、吴希林、余达诚、张丽娟、余胜明、蔡威杰、林冬接、翁元青、深圳市质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0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9 |
2 |
(2021)粤03执59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59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余达诚 张丽娟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俊冰 翁元青 深圳市学高锦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23号之一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娟、陈俊冰、翁元青、余达诚、余胜明、深圳市学高锦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3 |
3 |
(2020)粤03执6178号(2020)粤03执6178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4号(产权证书:7U01527)以清偿本案债务;二、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5号(产权证书:7U01528)以清偿本案债务;三、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7号(产权证书:7U01529)以清偿本案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6 |
4 |
(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楚楚 被告-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余达诚 余胜明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余胜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楚楚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5182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楚偿还借款1748177.90元;二、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楚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3月25日之前利息为171426.29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被告招诚投资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楚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0元(已由原告张楚楚预交),由原告负担7640元,被告负担20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04 |
5 |
(2020)粤03执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执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号之五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与侨乡路交汇处香域中央花园5栋14B房产进行拍卖,现已作出(2020)粤03执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陈亮。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8 |
6 |
(2020)粤03执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执56号之六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达诚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张丽娟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翁元青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余胜明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号之六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002号房产进行拍卖,现已作出(2020)粤03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张鹤。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8 |
7 |
(2021)粤0305执438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438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383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达诚、张丽娟、翁元青: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2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3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25 |
8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原告刘伟革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革支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刘伟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3-18 |
9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伟革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原告刘伟革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革支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刘伟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3-18 |
10 |
(2020)粤0305执异55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异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吴克龙 余达诚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翁元青 张丽娟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550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张丽娟、翁元青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余达诚、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丽娟、翁元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9746号】过程中,案外人张丽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异55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张丽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1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