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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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月18日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杭州拱墅区湖墅南路312号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在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对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一楼前台的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使用过的口罩、纸张等;在二楼走廊的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塑料袋、餐巾纸等。当事人未对经营场所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1〕第01-0118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另经查,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0日15时30分,在拱墅区湖墅南路312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执法部门处罚过,案件编号:202010********001851。本次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需从重处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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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420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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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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