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江卫公罚[2021]23号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800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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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2 | 衢江市监销〔2021〕1号 |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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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详情 |
3 | 衢江市监免〔2020〕9号 |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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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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