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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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公(夹)行罚决字[2019]51854号 | 长兴县公安局夹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郭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9日在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于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9日在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孙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9日在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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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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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004 | 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 756.5794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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