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住建罚审(2019206)第3号 |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贰万元整(¥:20000)行政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月日,履行地点和方式: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陶瓷路分社,银行账号850630122000000158。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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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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