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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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建红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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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45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邓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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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15 |
2 |
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茂册、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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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052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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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4-21 |
3 |
梁松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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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5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梁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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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25 |
4 |
刘国辉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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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8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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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5-21 |
5 |
姚宏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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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8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姚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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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5-21 |
6 |
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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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60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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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1-17 |
7 |
彭穗文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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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彭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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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14 |
8 |
钟祖泉、张卓源等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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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88、3490、3491、34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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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14 |
9 |
杨永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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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59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永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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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20 |
10 |
莫景文、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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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115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莫景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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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4-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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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1122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971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3 | (2021)粤0106执971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4 | (2021)粤0106执971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5 | (2021)粤0106执325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6 | (2019)粤0111执1152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3 | 详情 |
7 | (2019)粤0111执1152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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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216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受理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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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1633号 | - |
当事人-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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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1633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163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354582021-08-3115:20:19:665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216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受理费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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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106执3253号杨永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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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32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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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3253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关于杨永明申请执行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123102021-08-0615:43:38:765联系人:郑丽容、黄剑(2021)粤0106执3253号杨永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人:郑丽容、黄剑电话:830087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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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1)粤0111民初4513号邓建红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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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4513号 | - |
原告- 邓建红 当事人- 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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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4513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邓建红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向原告邓建红退还押金35000元、平台管理服务费4736.66元;二、驳回原告邓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9元,由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白法官联系电话:83075678、83075643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龙归中学东行约200米)538890092021-04-2316:55:14:118(2021)粤0111民初4513号邓建红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广州,邓建红,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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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4 |
(2021)粤0105执异52号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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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异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上述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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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52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执2662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2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答辩及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并在网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538090862021-02-2613:23:15:8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52号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时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车盛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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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5 |
(2019)粤0113民初10525号之二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册、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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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052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叶茂册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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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0525号之二叶茂册、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册、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叶茂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88元;二、被告叶茂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59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37元,被告叶茂册负担7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537557252021-01-1517:07:04:646(2019)粤0113民初10525号之二原告广州庞大迅融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茂册、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租赁,有限公司,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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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6 |
(2020)粤0106民初554号梁松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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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5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松华 当事人-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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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554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松华诉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松华退还押金45000元、平台管理服务费4765元;二、驳回原告梁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梁松华负担285元,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508182021-01-1215:52:41:56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554号梁松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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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7 |
(2019)粤0106民初40894号刘国辉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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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8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国辉 当事人- 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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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894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辉诉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0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国辉退还押金40000元、平台管理服务费4500元;二、驳回原告刘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刘国辉负担115元,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9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563692020-11-1815:55:47:179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19)粤0106民初40894号刘国辉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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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8 |
(2019)粤0106民初40893号姚宏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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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8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姚宏 当事人- 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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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893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宏诉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0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宏退还押金40000元、平台管理服务费2400元;二、驳回原告姚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姚宏负担155元,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8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563762020-11-1815:56:32:6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19)粤0106民初40893号姚宏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福建喜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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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9 |
(2019)粤0105民初36096号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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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60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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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36096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原告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36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09150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车费60059.5元、违章处理费7490元、维修费32925.9元、补办证件费用3600元、保管费4250元。本案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负担101元,你司负担8099元。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812572020-08-1323:57:25:544联系人:许丽群、程琛琦(2019)粤0105民初36096号万城万充(广州)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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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10 |
(2020)粤0106民初3492号张卓源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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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卓源 当事人-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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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92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卓源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退付款项,包括钟祖泉(3488号案)押金45000元、剩余服务费8860元和违约金1772元;张卓源(3490号案)押金45000元、剩余服务费7518元和违约金1503元;张卓源(3491号案)押金45000元、剩余服务费6900元和违约金1380元;张卓源(3492号案)押金45000元、剩余服务费6900元和违约金1380元;二、驳回原告钟祖泉、张卓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案件受理费(3488号案)1195元;(3490号案)1154元;(3491、3492号案)各1137元,均由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415842020-07-2016:07:07:605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3492号张卓源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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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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