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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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稽罚[2021]9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浙江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协议,把浙江芯动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你单位,涉及价款48604182.07元,税额6318543.76元,价税合计54922725.83元,于当日作相应账务处理,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2020年底,你单位与浙江芯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以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原合约设备采购款为理由,对2020年11月30从浙江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入的设备退回。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在记字第143号记账凭证中将上述2020年11月30日账务记录作红冲,“库存商品”科目借方发生额-48604182.07元,“应付账款”科目贷方发生额-48604182.07元,未对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作红冲。你单位2020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当期销项税额9462.02元,进项税额6340940.91元(包括上述向浙江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6318543.76元),上期留抵税额324451.38元,期末留抵税额6655930.27元。2020年12月,申请并收到退还增量留抵税款6227436.74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已退税款应予追缴,并给予相应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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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2 | 嘉税一稽罚[2020]69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8月取得由徐州谭予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41399972。发票金额5825.24元,税额174.76元,价税合计6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上述所列发票已在当月入账,列支当年成本。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为-1038811.49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1032811.49元,故本次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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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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