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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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春生、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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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6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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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3 |
2 |
曾云飚、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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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6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云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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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3 |
3 |
白敦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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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6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白敦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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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3 |
4 |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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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异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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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9 |
5 |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云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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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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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10-08 |
6 |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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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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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10-08 |
7 |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白敦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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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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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10-08 |
8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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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2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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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4 |
9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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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2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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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04 |
10 |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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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2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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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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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3民辖终4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俊男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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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60 | 2020-08-27 |
2 | (2019)京0105民初62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俊男 被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赖淦锋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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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20-03-27 |
3 | (2020)粤0303民初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雪欣 被告- 赖钦祥 麦秀金 赖淦锋 姚军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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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3-20 |
4 | (2019)京0105民初62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俊男 被告-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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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4 | 2020-01-16 |
5 | (2018)粤0106民初162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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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6 |
6 | (2018)粤0106民初162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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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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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2109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2109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3 | (2020)粤0106执2109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4 | (2020)粤0305执274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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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伍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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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伍灶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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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伍灶德: 原告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伍灶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807542021-10-1415:34:51: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伍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伍灶德: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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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19)粤0106民初39443号华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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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9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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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9443号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华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9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555762021-09-1716:00:43:0联系人:吴佩贤、黎丹玲(2019)粤0106民初39443号华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吴佩贤、黎丹玲电话:830089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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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伍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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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伍灶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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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伍灶德: 本院受理的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伍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物业管理费5238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车位管理费405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卫生处理费150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在本院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79242021-08-2415:48:30:401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23296号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伍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伍灶德: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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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4 |
(2021)粤03民终22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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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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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263号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雪欣,原审第三人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26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2元,由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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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商银行广州分行、赖淦锋、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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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0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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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026号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商银行广州分行、赖淦锋、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10时在第74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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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6 |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商银行广州分行、赖淦锋、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锦涛、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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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江锦涛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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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025号赖淦锋、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锦涛、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商银行广州分行、赖淦锋、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锦涛、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10时在第74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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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7 |
(2021)粤03民终22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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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雪欣 赖钦祥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赖淦峰 姚军 麦秀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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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263号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雪欣、原审被告赖钦祥、麦秀金、赖淦峰、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方作为原审被告,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胡建军、张琼,书记员:王延立。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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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8 |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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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8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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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83号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20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款项195260377.4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6266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27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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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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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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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8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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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82号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20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款项475252010.0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42652.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27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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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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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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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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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263号赖钦祥、麦秀金、赖淦锋、姚军、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欣及你们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二审书面审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们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们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们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们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们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们可选择:1、由你们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们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们同意由败诉方向你们支付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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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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